索 引 号: D00150-05-2025-0097 分 类: 政策解读
责任部门: 市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发文日期: 2026-01-30 09:59:17
标 题: 【文字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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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相关文件: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我市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25〕9号)等文件精神,2025年9月1日,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市自然资字〔202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中明确要求“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2024年4月,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为深入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和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25年7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着力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向科学化、高效化、生态化迈进。2025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25〕9号),对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矿业高质量发展,多次作出指示并深入矿山现场调研指导。《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25〕9号)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相关单位认真学习研究,加强业务指导。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前期与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单位进行了商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了《实施意见》。

  二、总体思路

  1.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25〕9号)文件精神,确保方向上与上级保持一致。

  2.根据吉安市矿产资源禀赋特点,结合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谋划部署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保障四部分。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保护优先,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助力吉安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上继续走在前列。

  2.主要目标。2028年底,全市持证在产(每年生产期不少于3个月或者三年生产期不低于10个月)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以及新建矿山正式投产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的目标。

  3.重点任务。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是摸清底数,制定创建目标。各地要摸清本辖区大中型矿山及新建矿山底数,动态掌握矿山生产及投产状况,并明确相关矿山创建责任人、监督人等。

  二是严格标准,压实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责任主体,要规范矿山管理,落实保护修复等措施,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属应创建矿山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是加强管理,分类有序推进。要依法依规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实行合同管理,并明确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相关绿色矿山管理要求。

  四是加强指导,建立联审机制。矿山企业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在完成创建任务且自评合格后按程序申请市、县五部门联审,各级联审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完成。

  五是分级推进,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绿色矿山新政策文件规定,取消市级绿色矿山名录,仅保留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现有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改进、完善和自评,现有市级绿色矿山要对照新评价指标提升、完善和评估。建立绿色矿山退出机制,对属应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的14中情形及移出后相关限制要求进行了明确。

  4.措施保障。重点从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贯彻落实支持政策、强化监督考核评价等3个方面加强实施保障,推动《实施意见》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注意事项

  《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单位:吉安市自然资源局矿保科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96-82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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