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00150-02-2024-014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 责任部门: | 市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 发文日期: | 2024-03-22 10:42:11 | |||
| 标 题: | 吉安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浏览: | |||||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其他县(市、管委会,不含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吉安市自然资源局是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分局是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审批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或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进行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负责临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和供水、供气的监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管工作;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供电、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上可进行以下临时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一)应急性的临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
(二)在已出让的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
(三)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并明确拆除期限,因生产生活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三)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等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
(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临时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临时建设中房屋建筑不得超过二层(含夹层)且高度不超过9米;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筑结构以装配式为主,且不得设置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和地下室。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应取得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申请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是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分局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吉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中的款项可无需或免于办理。临时建设应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涉及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文旅、水利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临时建设申报资料(包含纸质版及电子版):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属于临时用地的,须提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现状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坐标定位图;
(五)加盖审批公章的临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六)限期拆除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临时建设经批准后,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政府投资类的公共服务设施期限届满在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取得所在地政府同意意见,经批准可以续延。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自然资源分局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施工等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之前拆除。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应当按申请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验线。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未经竣工规划核实或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书面通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供水、供气、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气、用电。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限内,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临时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及批后公告牌》;《临时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及批后公告牌》应在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临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吉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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