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材料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办理流程(流程图) |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 | 1个工作日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796-8233596 |
办理地点 | 吉安市城南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办理机构 | 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收费标准 | 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